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
3、代辦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還應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
適用于所有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企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印,《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已印制在《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里,投資人按要求填寫或打印即可;
代辦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在《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相應的位置;
投資人可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注冊網站下載或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印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為藍本復印《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